异国继母状告继女 一起跨国遗产继承纠纷案被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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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9:34 新桂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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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通讯员文莲 何梅明)越南籍女子高某与南宁市冯先生结婚后,因丈夫病逝,高某与继女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遂将继女冯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冯先生的遗产。2006年2月6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两继女是被继承人冯先生与前妻周某的婚生女儿。周某死亡后,原告高某与冯先生于2000年11月20日在南宁市登记结婚。二人婚前曾就财产归属 等事宜进行公证,约定冯先生所居住的位于南宁市星湖路的房屋是冯先生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全部由冯先生的子女继承;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双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相互之间的继承,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加以确认。2003年7月11日冯先生去世后,高某与两继女因遗产问题协商未果,遂于2005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其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335000元。两继女则认为高某对父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位于南宁市星湖路的房屋及冯先生生前所在单位退回该房屋的购房款人民币20513.03元等遗产,按协议约定应由两被告继承。冯先生与周某夫妻生前有共同财产房屋及股票资金、银行存款等尚末分割,应将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分割财产后,位于南宁市滨湖路的房屋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应补偿原告高某人民币90000元,股票资金等其它财产按法律规定分割后,法院判决原告高某共继承丈夫的遗产股票资金、银行存款等共计人民币185675.91元,另分割夫妻财产及继承丈夫遗产港币11381.27元。编辑:杨东作者:陈志高 文莲 何梅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