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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妈妈与继女因遗产继承起纠纷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7:36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6日讯(通讯员何梅明 文莲)越南籍女子高某与南宁市冯先生结婚后,因丈夫病逝,高某与继女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遂将两继女冯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丈夫的遗产。2006年2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冯某二人是被继承人冯先生与前妻周某的婚生女儿。周某死亡后,高某与冯先生于2000年11月20日在南宁市登记结婚。二人婚前曾就财产归属等事宜进行公证,约定冯先生所

居住位于南宁市星湖路某房屋是冯先生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全由冯先生的子女继承;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双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相互之间的继承,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加以确认。

  2003年7月11日冯先生去世后,高某与两继女因遗产问题协商未果,遂于2005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其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335000元。两继女则认为高某对父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位于南宁市星湖路的房屋及冯先生单位退回该房屋的购房款人民币20513.03元等遗产,按协议约定应由被告冯某二人继承。冯先生与周某夫妻生前有共同财产房屋及股票资金、银行存款等尚末分割,应将这部分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财产后,位于南宁市滨湖路的房屋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应给付原告高某补偿人民币9万元;股票资金等其他财产按法律规定分割后,法院判决原告高某共继承丈夫的遗产股票资金、银行存款等共计人民币185675.91元,另分割夫妻财产及继承丈夫遗产11381.27港币。

  编辑:邓慧作者:何梅明 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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