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轨逃生女子拄着拐杖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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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1:27 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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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贺同责任编辑 方梅兰 早报曾报道过深夜从火车上离奇“漏”下、两腿一臂被碾断、从铁轨中死里逃生的44岁广西女子胡家津。记者昨天获悉,来沪安装假肢后,她已能撑着拐杖勉强迈步,并于昨天离沪回家过年。此前,胡家津已通过上海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铁路法》等法律和规章。 去年11月,胡家津被家人送至上海,一边装配假肢,一边找律师。日前,她的律师吴冬已代表胡家津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铁道部分别发出三份申请书,要求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审查修改,并请铁道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行政责任。 吴冬解释,铁道部1994年实施的该《赔偿规定》将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2003颁布实施的该《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旅客受伤治疗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其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限额;旅客受伤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和保险金,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可见,侵权人承当的应是相应的完全赔偿责任。我国其他法律从未对损害赔偿责任做出最高限额的规定。 吴冬说,如按照《事故处理办法》和《赔偿规定》规定,旅客身体受伤即便是死亡,也只能拿到4万元医疗费加4万元伤残赔偿费最高8万元的赔偿,而胡已支出的治疗费用就远远不止8万元,且不说她的后续治疗和今后的生活费,以及她为此遭受的痛苦。目前,吴冬正为胡家津起诉柳州铁路局做准备。但他坦言,如有关法律规章不修改,胡家津的权益很难通过诉讼得到完全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