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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街头达5年之久 厦门流浪母女状告收养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9:13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核心提示秀莲1994年与丈夫离婚后,心理备受打击,1996年6月,在精神恍惚的状态下,她带着与前夫所生的8岁女儿从深圳回到了厦门的娘家,但没想到从此更惨:母女俩在厦露宿街头5年,靠着儿时好友陈珠的一点接济过活。去年,秀莲母女回到深圳后才得知:这些年来,前夫几乎每个月都给陈珠汇款,用于支付秀莲母女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前夫说,总数有17万多元。

  秀莲说,陈珠给她娘儿俩的钱只有3.6万元,而她竟然黑掉了自己14万元!于是,去年11月,母女俩将陈珠告到了思明区法院,要求陈珠返还14万元,并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等。

  今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陈珠得返还给母女7.1万多元。但陈珠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12月7日,此案二审在厦门中级法院开庭。

  离婚后,和女儿在厦露宿街头五年

  秀莲回厦门那年是41岁。她和女儿到厦门后究竟发生了什么?秀莲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据称是她女儿禹禹写的《痛苦的回忆》,此数千字的文字按月份记载了母女俩的流浪生涯以及何时向陈珠拿了多少钱,很显然是为了打官司而写的。“从深圳回到厦门那天下着暴雨,到了大同路外婆家门口,才发现房子早已是别人的。妈妈很生气,到处骂人。后来,我们就住在外婆家门口。第二星期,妈妈把爸爸给我们的一笔钱弄丢了,妈妈整个人就变了,经常骂人,还经常打我。从此,我们开始露宿街头。”

  据了解,秀莲的父母当时已经不在人世了,老俩口原本居住的是公房,由于老人去世,政府已经将公房收回。秀莲的娘家据说已经没人了,但是秀莲的父亲有个干女儿叫陈珠,小时候与秀莲十分要好。

  禹禹在文章里回忆说,她俩是1997年7月份才找陈珠阿姨,阿姨塞给她俩100元,这是第一次给钱。后来,阿姨要她俩每周去她家拿钱,每次给50元。1998年5月,阿姨对禹禹说,那是爸爸寄来的钱,要禹禹不能告诉妈妈,阿姨却没说爸爸寄了多少钱。《痛苦的回忆》里讲述了母女俩在街头餐风露宿、遭受欺凌却忍气吞声的悲惨遭遇。“1998年12月,我和妈妈从文化宫露宿到了轮渡。那边有一个小混混常欺负我。一个深夜,那个小混混拿石头砸我,妈妈站起来拿一个碟子向小混混砸去,没砸着,小混混却把碟子的碎片猛地朝我砸来,打中了我的脸,血从脸上流了下来。妈妈慌了,大声喊,快叫救护车!没过多久,民警来了,把我送到第一医院缝了针。缝好后,民警问我是谁把我打成这样的,我刚要说时妈妈拉了我的衣服,于是我就没说。等民警走了,妈妈赶紧带我离开医院。后来,我们在医院围墙外的一家银行门口住了将近一个月。”“我们在很多地方住过,有江头、火车站、厦禾路、万石植物园、中山公园、思明东路、文化宫……”

  八年间,前夫向收养人寄了17万

  禹禹在文中回忆说,2001年9月的一天,她和妈妈向陈珠阿姨拿完钱要走时,阿姨说,禹禹大了,住外面不好,妈妈不肯。但禹禹偷偷离开妈妈住到阿姨家,四天后,妈妈找来,“我跟妈妈说,我们住这里吧,这里有吃又有住的,不用露宿街头。”妈妈才答应禹禹住了下来,从此结束了流浪生活。“一开始,阿姨还会多做我们的饭,后来阿姨不做了,买了几箱面和一些菜、米放在那里,因为妈妈说阿姨做的饭菜有毒,所以我们也没吃多少她做的饭菜。”14岁时,禹禹才开始上学。在陈珠的要求和联系下,她上了小学四年级,学费和住校费等费用由陈珠支付。近两年下来,禹禹也升到了小学六年级。“2004年4月10日,班上一个女同学跑来对我说,你爸爸打电话给你,我说,不可能,我阿姨都不让我跟爸爸通电话,他怎么可能打电话给我?接到电话,我才相信那真是我爸爸,我才知道是爸爸打114才查到我们学校的电话,也知道阿姨一直在中间阻拦爸爸和我通电话。后来,爸爸问我要不要回深圳,我说,我要回,还要把妈妈带回去。这样,爸爸在6月12日,把我们母女接回深圳。”

  禹禹说,她们回去后,她爸爸拿汇款单出来,她才知道从1996年8月份起,他每个月最少汇1400元,但阿姨却以房租、生活费、妈妈的医疗费、学费名义向爸爸要钱,越要越多。8年间,他共给了阿姨17万元。(上接7版)

  12月7日,记者到厦门中院时,此案已庭审结束,此案主审法官神色凝重地走出法庭,谈及此案时,感慨道:“这是一起闻所未闻的案件。”

  收养人:我为她们俩费尽心血

  陈珠的说法却与秀莲母女的大相径庭。

  陈珠今年43岁。同一天,记者与其代理律师取得了联系。律师与陈珠商量过后,由律师向记者介绍了情况。他说,陈珠为秀莲母女费尽了心血,一开始,秀莲的前夫并不想尽义务,其前夫出生于1939年,有不少孩子。是陈珠经过努力,通过两地的妇联给他施加压力,他才汇钱来的。她说,这8年来,她尽心尽力照顾母女,但秀莲精神失常,总强行带走女儿在外流浪,不住自己为她们租的房屋(后来是自家腾出一间给她们)。就算她俩在外流浪,陈珠也会把饭菜放在她们呆的地方。而且,秀莲的前夫结了五次婚(秀莲是他的第四任妻子),孩子很多,她担心禹禹将来上大学要不到钱,禹禹这孩子还喜欢乱花钱,所以陈珠帮她把钱攒了一些起来。

  至于陈珠为孩子攒了多少钱,在秀莲提交给法庭的一份秀莲的代理律师与陈珠的电话对话录音里,陈珠说:“具体也没有计算,我只有她读书的第一年给她存钱,其余的就没有办法存,都不够用呀,以前的都用光了……大概有两万多。”

  陈珠通过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场官司包括多处违背事实的《痛苦的回忆》日记都是秀莲的前夫策划的,因为秀莲和禹禹都没能力做这些事情。

  法院一审判收养人返还7万

  在法庭上,陈珠辩称,秀莲母女无权作为原告,理由是,陈珠是基于秀莲前夫的委托,代为照顾母女的生活,属于委托合同的关系,要告也要秀莲前夫来告,秀莲母女无权作为原告。但秀莲说,前夫汇给陈珠的钱是秀莲在深圳的房产租金收益,这笔钱的所有权属于她母女俩,所以本案属于侵权纠纷,秀莲当然有权告陈珠。这说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对于秀莲母女提供的从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止的35张汇款单共7万多元,陈珠表示承认,但之前没有汇款单,陈珠说,她也记不起究竟收了多少钱。

  秀莲提供的用于说明2002年8月以前汇款数额的是前夫出具的统计数字,和一份“陈珠传真给其前夫的《秀莲母女生活费用概况》”,还有三份电话录音资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秀莲前夫出具的统计数字是证人证言,但作为证人的他没有到庭,所以法院无法采信;《秀莲母女生活费用概况》由陈珠2004年5月26日发往秀莲前夫的公司,虽是复印件,但在一份电话录音中,陈珠在回答秀莲的律师涉及《概况》的询问中,均以肯定的语调“嗯”、“对”应答,因此应认定陈珠曾发出上述《概况》,秀莲母女所主张的16万多元的汇款足以认定。

  陈珠说,她把秀莲前夫2002年8月前汇来钱全都用于秀莲母女的开支,但秀莲说,这段时间她只给了1万多元。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完整清晰的支出情况,法院按厦门市1996年人均消费的40%,计算得出母女俩的生活支出是3.8万余元,另外,根据秀莲认可的数额,禹禹在学校的吃、住、学等费用是4万多元,再加上陈珠为秀莲支出的房屋租金9600元,法院认定,陈珠共为秀莲母女支出了9万多元。今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陈珠得返还给母女7.1万多元。但对于秀莲母女要求的2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陈珠是出于同情无偿照顾她俩,而秀莲母女露宿街头,是由于秀莲自身的原因,陈珠并非没有提供房屋给她俩居住,因此不支持此项诉求。判决后,陈珠不服,又上诉到了厦门中级法院。12月7日,二审开庭时和一审一样,双方当事人均不在,都只有律师出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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