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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05 法制日报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吉林省吉林市交警腐败窝案中,从交警支队队长到内勤,几乎每人都有数十万到一百万巨额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经常出现在贪官的罪状中,有人据此认为贪官不愿或不敢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有关部门应追根究源,或者借鉴别国经验,将不明来源的财产视为贪污所得,以加大刑罚力度。笔者认为,这并非解决该罪名现实缺陷的良方,正确的方法应是提高其法定刑。

  司法机关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必然会力求通过各种刑事侦查手段掌握其全部犯罪证据。但实践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对于涉案的巨额财产查不出相应的证据。此时才会出现转为控诉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所以不是司法机关不想追根究源,实在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查出。至于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精神而言当然也无“自证其罪”的义务。而将来源不明的财产一概视为贪污所得,却是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我国新刑法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其含义是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那么就不能定罪量刑。何况,既然已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就不能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改为适用“贪污罪”的条款。

  应该指出的是,目前该项罪名在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由于其法定最高刑仅仅五年,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拥有几十万、上百万或者更多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多也只不过领刑五年而已。而贪污犯罪,则几万元就可能判五年。因此,本来该罪名是防止贪污腐败分子因证据缺失而脱罪,却反而因为制度上的漏洞成了他们避重就轻、丢车保帅的挡箭牌,客观上导致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隐匿证据,拒不认罪,以达到蒙混过关、重罪轻判的企图。这样的案例多了以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遭到了很多质疑。该罪名规定的法定刑显然已背离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该启动立法程序,加以修正,适当提高法定刑,从根本上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尴尬处境。

  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读者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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