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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卖公房反告房产局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8:55 南京晨报

  晨报讯家住南京某城区的毛先生承租着单位分得的一处公房。1995年,毛与朋友梁某以2.3万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协议。因怕单位知晓自己卖房,毛与梁商量,将房屋以换房的名义转让到朋友梁某名下。收到梁的买房款2.3万元后,毛、梁二人去南京市某房产管理局办理公房使用交换手续。梁向房产管理局提供了一份不是自己的房屋资料,房产局很快批准了他们的换房申请。梁以2.3万元“换”得毛的住房后,又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买下房屋的产权。

  时隔10年,毛看到

房价飞涨,后悔自己当初的卖房行为。他以梁某当初只是向自己借房居住,房产局在自己没有到场也没有出具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违法批准梁与自己的换房行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将南京市某区房产管理局告上建邺区法院。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毛先生与梁某之间实际是买卖公房使用权,只是10年前政策不允许,双方才办理了所谓的换房手续。按法律规定,此换房行为应予以撤销。考虑到撤销判决产生的后果并非最佳,且梁某已经购买了房屋的产权,毛某也另有住房,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调解了此案。最终,在梁某同意给付毛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毛某撤诉。撤诉后,双方在房产管理局完善了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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