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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山案”结束庭审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9:49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1月23日讯(驻株洲记者 谭斯亮 通讯员 罗晟海羊敏)11月11日至23日,原株洲市商业银行副行长黄石山涉嫌非法揽储7.76亿元一案及相关两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整整持续了13天。法院方面透露,由于此案中涉案人数、涉案金额、案情复杂程度均创中院历史之最,一审判决结果预计于2006年元旦前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株洲市检察院在长达32页的起诉书中,指控现年42岁的黄石山在1999年10月至2004

年8月期间,伙同原株洲市富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文绍斌等53人,采取高息贴水、发放股权证、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等手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76亿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吸收的巨额存款,主要用于兑付存款、发放贴水、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经司法会计鉴定,目前仍有1.5亿余元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不能兑付。

  黄石山等7名被告还被指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1999年10月至2004年6月,黄石山指使原株洲市聚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大力等人向银行贷款,骗取验资证明。同时假借虚假股东的名义,先后注册了湖南省为民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聚金投资顾问公司、株洲市银联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市鑫融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市鑫旺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市阳光典当行等7家实体。并指使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2004年8月下旬,黄连山(黄石山之弟)明知黄石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败露,仍无视国法,帮助黄石山夫妇筹措资金逃往国外,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窝藏罪。

  【案情回顾】

  1993年初,黄石山出任株洲县城市信用社主任,开始策划以高额“贴水”方式吸收大量公众存款,并对储蓄员许以高额回扣,黄从中获得高额利润。

  1996年,株洲县城市信用社搬到市区,更名为芦淞信用社。黄石山迅速成立开拓分社、求实信用社等网点,继续高息揽储。

  1997年8月,株洲市芦淞信用社被并入株洲市合作银行(现株洲市商业银行的前称),黄石山升任该行副行长,负责信贷工作。芦淞信用社则变成株洲市商业银行芦淞支行。

  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126号文件,要求严厉禁止高息揽储。此时,黄石山和芦淞支行已被储户套牢。为躲避资金链断裂的后果,他开始不择手段。

  1999年10月至2004年6月,黄石山通过为民担保有限公司等机构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疯狂敛聚了7.76亿元存款。在此期间,黄石山因任职6年造成数千万元不良贷款,于2003年12月被株洲市商业银行解聘。

  2004年7月,黄石山将自己操控的利民担保有限公司从株洲县城关镇秘密搬迁至株洲市芦淞区建南花园。迁址不久,“利民公司资金不足”的小道消息迅速传开,利民担保公司发生大量储户“挤兑”现象。2004年8月下旬,同样的支付危机波及到黄石山控制的所有机构。无法取到存款的储户,纷纷到公安部门报案。

  2004年8月20日,黄石山与现任妻子王湘妮逃往菲律宾。同年9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立案侦查。3个月后,黄石山被警方引渡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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