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更需统一保障经费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4:47 中国青年报 | |
|
最近有消息说,全国检察机关将在今后3年内,逐步建立其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 众所周知,在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揽子构想中,法学界多年来就一直主张,为避免司法权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经费来源上,让司法机关彻底脱离地方财政。因此,看到这样的消息时,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如果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助 对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有关部门没有提供详细的情况。媒体的报道说:“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一度被学界指为影响司法公正,如今,这一制度将在今后3年内得到彻底改革。”但我更认同法学界主张司法权归位的观点———将检察权从司法权中分离出来,还原其权力属性的本来面目,归属行政体系。 在世界两大法系中,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检察权属于政府行政分支的一部分,像美国的联邦司法部,部长实际上就是总检察长,领导着被称为“政府律师”的联邦检察官,负责检控刑事犯罪的工作。在实行英美法系制度的我国香港,检控犯罪的职责也是由行政司法部门律政司承担。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检察官设在法院内,这虽然与英美法系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两大法系对检察权的定位,都是代表政府检控犯罪,同以独立性为主要特征的审判权具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人们普遍担心行政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这里的“司法”显然是指审判机关,而不是检察院。道理很简单,检察权尽管属于行政权力范畴,但由于它所承担的追诉犯罪这一特殊职能,各国对这一权力的设置,都有不同于一般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专门法律程序。即使是总统,也无法指挥检察官滥用诉权。再则,虽然宪法规定“各级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检察权不具有终局性,它必须接受司法的审查,所以,行政对检察权的影响不能产生最终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权“去行政化”可能不是其自身改革的终极目标,在坚持“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同时,应当逐步淡化检察权的司法权力色彩。法学界人士一再指出,法院更需要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实现独立。作为国家司法权组成部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成了“地方的法院”,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院的财政权被地方权力控制。我认为,如果将法院的财政权从地方独立出来,不会触及任何敏感问题。 我曾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领导探讨过建立中央统一的国家司法拨款制度的可能性。这位领导认为,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是可行的。具体而言,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国家司法拨款委员会”,由中央财政对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统收统支,如缺口较大,则由地方财政分担一部分;二是设立两级财政支付体制,即中央财政只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行政区再建立一个财政支付系统,负责本区域内法官的工资和法院的运转经费。 作者:郭国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