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制度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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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4: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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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翔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案:5名证人因病拒绝出庭。律师认为这一现象彰显了我国法律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见7月17日《法制早报》)。 笔者认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可以将沉默权授予被告人,但千万不能将拒绝作证的权 利授予证人,证人有到庭作证的义务。但我国的现实却恰恰相反,被告人无权拒绝自证其罪,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而证人却可以轻而易举地逃避作证的义务,如拒绝作证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不利的后果。于是就形成了我国庭审中,罕有证人到庭作证的尴尬,这绝非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没有证人如实履行作证义务,就不会有诉讼的公正:证人拒绝作证,就使得事实的真相难以被查清,而证人拒绝出庭与被告人对质,审判的公正就无法保障,被告人也就难以获得程序上的正义。故此,早在200多年前,某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如下精神:1.证人无权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作证,被告人当请求法庭以强制的手段责令其作证。2.当庭对质,是被告人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前我国的一个普遍现象,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虽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对拒不履行这个义务的人怎样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从而使得证人将作证的义务看成一种可有可无的义务。同时,我国在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时,也没有规定向谁作证的问题,于是很多证人认为向侦查机关作证就是履行了义务,而拒绝出庭作证。 为此,我们应该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同时规定刑事诉讼应该以庭审为中心,证人不能以向侦查机关作证,代替当庭接受被告人的质证。责任编辑:任远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