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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车辆可在常驻地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3:4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潘高峰通讯员周凯顾国弟)记者昨天从市交警总队获悉,市交警总队车管所从7月10日起开始对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检验进行调整,外省市号牌机动车委托本市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可直接到备案登记地的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管辖交警支(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据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车辆常驻地可按以下方法确认:

  外省市居民的车辆按车主在本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上的地址确认;

  驻沪单位车辆按注册在本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或按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确认。

  委托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车主应提交下列凭证:

  地市级以上(含)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

  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副页须由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加盖委托检验业务专用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

  外省市机动车车主在本市的常驻地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居住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大客车、摩托车(二、三轮、轻便)、延缓报废机动车、右置方向机动车和本市居民购置的外省市号牌机动车不在委托检验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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