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刀下留人避免错杀佘祥林 该案已发回重审(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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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09:55 武汉晚报 | ||||
1994年底,佘祥林在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判处其死刑后,不服上诉。省高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认真审理,认定该案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讨论时,高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们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主持讨论的副院长首先指出,“一审法院按被告人的第四种(口供)认定凭什么呀,没有证据。” 当时,“死者”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从速处决佘祥林。省高院顶住巨大压力,依法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发还重审的指导函中,高院审委会明确具体指出:1、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他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2、佘祥林供述杀妻的原因多达五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妻子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4、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而省法院依法讯问了京山县公安局承办民警,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现在,“被杀”的妻子突然回家,证实省高院法官的分析判断正确,避免佘祥林成为刀下冤魂。3月30日,省高院为此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冤杀的经验及应从此案中吸取的教训,要求全省各地要严把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来源:武汉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