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司法局为招投标症候“开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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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3: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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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近期委托南京WTO法律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当前招投标可信度评价体系做了一次全面调研。调研成果引起南京市政府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一研究结果也对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相应对策等作了较为权威的发布。 这次调研向全南京市500家投标单位寄去了《招投标可信度评价调研函》,经统计,认为目前招投标市场现状较规范的,占14.85%;招投标市场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一定的方法,可以进行有效控制的,占67.33%;认为招投标市场问题很多,现有体制难以解决的,占17.82%。由此看来,广大投标单位总体上是肯定,只要进行有效的规范控制,招投标市场现存的一些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记者昨天了解到,对这一调研成果,南京市委有关领导也给予了较高评价,市委副书记王浩良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市司法局研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探索用法律手段保障招标投标问题的合法性,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王浩良副书记用“法律手段”这个词来界定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实际上是指明解决招投标市场上存在问题的合法途径。 南京市建委在给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函中也指出:“标准”除了按基本招标程序制定评价参数外,还应在内容上着重为评价某些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制定评价参数,比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竞争规则、招标活动中随意修改事先制定的规则、招标单位操控(影响)评委、投标单位为谋取中标而采取串通投标或围标的手段、招标人先采用低价中标,然后通过非法变更合同价款达到高价履行合同的目的等,从这些方面细化评价指标,提出评价标准。 建委指出的某些不规范招投标行为虽然主要是指工程建筑领域,但其具有普遍针对性。上述主持调研的南京法律服务中心,在出台《评价标准》的同时,也针对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归纳了“十大猫腻现象”,并逐条予以评析,提出对应措施(见C篇)。 有关人士认为,评价标准虽不是行政行为,但不能完全依赖自觉行为,而应纳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2日 第五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