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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劳教 不服告公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9:36 南方都市报

  嫖娼被劳教 不服告公安

  该男子认为带“小姐”租房子不属嫖娼,一审败诉后坚持上诉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嫖客告公安”在国内并不鲜见,但深圳一男子因嫖娼被劳教180天不服,辩称是带小姐租房并未嫖娼,状告公安,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并于昨日与公安在深圳市中院再度对簿公堂。

  公安机关:嫖娼证据确凿

  虽然男女发生关系是否属嫖娼取证较难,但在龙岗公安分局看来,吴某的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分局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称,去年11月24日,吴某与卖淫女尹某确有嫖娼卖淫事实。当日,该局平湖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在平湖镇吴某住处抓获吴和尹某二人,遂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审讯,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吴、尹二人确实发生了性行为,且发生金钱交易,二人此前均供述发生卖淫嫖娼,且口供较为吻合。同时经过了立案、审查、裁决,程序合法。

  当事人:带“小姐”租房没嫖娼

  但在一审及二审期间,吴某辩称,自己没有嫖娼行为,只是带“小姐”来家看房,同时在程序上指警方采取欺骗手段让他承认嫖娼一事。

  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定,公安分局提交的盘问笔录、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缴获嫖资笔录以及卖淫女尹某供认其向吴某卖淫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吴某犯有嫖娼的违法行为。遂维持某公安分局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吴某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又称公安分局认定其嫖娼的行为的证据是其和尹某两人自己的陈述,没有现场照片。公安机关认为,笔录上均有其亲笔签名,且尹某的证词与其相吻合。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未有不当,也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当日未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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