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举行《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听证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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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4:27 人民网 | ||
按照宪法规定,在城市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制度。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90年1月1日实施。 15年来,《居委会组织法》对于加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该法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法律的实行也很有成效。同时,15年来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社会管理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居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精神,是迫切需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该法给予了高度关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国务院着手研究《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方案。2003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又将修订该法列入了“十·五”立法规划,并于2004年上半年在北京、河北、浙江和广西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2002年以来,民政部多次在湖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立法调研;先后召开十多次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以及部分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干部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五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