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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有薪酬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3:57 济南日报

  本报12月14日讯(通讯员冯涛)从现在开始,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将会按规定领取补助和“工资”。这是该院继率先选任人民陪审员后,又在全省第一个制定并实行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给予“工资”和补助的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该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补助和“工资”作出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标准分为两种: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参加审理一件案件补助交通费、误餐费合计20元;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参加审理一件案件除补助交通费、误餐费20元外,出庭补助费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各种费用和补助由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并定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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