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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博会“维权第一案”一审宣判 世博局胜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9:0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上海十二月十三日电 首起涉及中国二○一○年上海世博会的侵权案,今天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申博徽标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该院同时还对弘辉公司处以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民事制裁。

  据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七月十三日开审这起中国世博会“维权第一案”。原告控被告故意将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与“世博会”谐音的“士博汇弘辉名苑”,并通过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载体进行促销宣传。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特殊标志权、专有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而被告方认为: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今天对争议焦点作出裁决认为,上海世博局依法享有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权利。比较弘辉公司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二者的图形与文字排列基本相同,尤其是圆形图形以及其中的英文字母“EX”给人视觉上较强的冲击,使普通人在一般情况下对二者会产生混淆,或对二者的关系产生联想。结合原告特殊标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院认定二者相近似,弘辉公司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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