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撞人也赔偿 海口司机胆寒:我们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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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31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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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已有整整半年时间了,海南的有车族们正面临着一种可能:即使无责撞人,他们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更令他们感到无奈的是,现有的车险对车主无责撞人引发的赔款不作任何理赔。与此同时,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的社会救助基金到现在还没有成立。因此,最近几个月来,因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案件骤增,不少人更闹上了法庭。 那么,到底谁为交通事故责任买单呢?种种疑问,不但考验着我们的立法智慧和勇气,也考验着我们执法水平和能力。 备受关注的“第一案” 今年5月22日14时许,董先生驾驶小轿车经海口市海府路自东向西驶至省琼剧院路段时,适遇学生小伟(化名)自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导致该车前右侧与小伟碰撞,造成小伟受伤及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小伟被海口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后因赔偿问题双方闹上了法庭。 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经交警认定,小伟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董某在事故中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且所驾车辆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小伟重伤致残。依据新的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能因小伟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因此减轻董某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车并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故董某应对造成小伟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总计19万元。然而,董先生也许还算幸运,按照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计算,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最高赔偿额度在理论上可能高达80多万元,即使考虑到“减轻责任”和第三者险,车主在理论上仍然可能因为行人的违章而倾家荡产。 行人违规,为何车主还要负赔偿责任呢?海口市交警部门答复: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海口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和操作方式则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证明行人有非故意违法行为,司机的赔偿责任仍为“主要”。也就是说,司机起码要负担一半以上的赔偿。 有关人士表示,《交通法》的这一规定充分维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在以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如果行人因违规而受伤,司机可以免责;行人因违规致死的,司机只要承担10%的“义务赔偿责任”。 开车上路司机心惊胆战 就交警部门的答复,记者采访了众多车主。他们获悉后纷纷表示:“不会吧,如果真的是这样,我们开车不是成天心惊胆颤!” 家住海口市海甸岛的黎先生每天都要经过繁忙的滨海大道,这里也是行人乱过马路的主要路段之一。他说:“真是好头痛。行人经常突然飙出来,特别是晚上,简直防不胜防。” 在某媒体工作的洪小姐是一名私家车主。她告诉记者,以前不开车时,看到司机破口大骂那些违规行人,还觉得司机太过分。而自己开车后,几乎每天都有被横冲直撞的行人吓出一身冷汗的经历。新交法关于行人违规,机动车仍然要负责的条款,更是让她现在开车常常“心拎在手上”。她抱怨:“不管要赔多少,行人违规我守法的情况下,还要我赔钱,不公平。” 出租车驾驶员林先生则说,两年前刚开车不久,他就遭遇过一次行人冲上快车道撞车讹钱的事件。当时因为怕被交警扣分,也怕对方纠缠下去耽误正常营运,他只得“捏着鼻子”给了200块钱。他担心的是,新交法规定行人违规司机也要负责,虽然大大保障了行人的生命权,但在行人故意违规或撞车,而司机又难以举证的情况下,会不会催生更多的“撞车一族”呢? 买了保险撞人还得掏钱 目前,海口市绝大部分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驾驶员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司机无事故责任的赔偿,保险公司认不认账?记者近日咨询了海口市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赔偿依旧“以责论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的一名负责人对记者说,眼下,“有车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只能以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代替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三者险”。 事实上,两者在赔付条件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调的是投保人“有责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如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为一半,保险公司就承担事故损失50%的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没有事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 但国家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强制购买后,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就要先行赔付,即便投保人在事故过程中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即使投保再高保额的“三者险”,都不能使自己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如司机在事故责任中占三成,交警按照对新交法民事赔付的理解,建议他赔全部民事责任的七成,这中间有四成的出入。这位负责人说,保险公司按照现行的保险法或各公司的合同约定,无法为这多出的四成负责任,这也导致现在的理赔纠纷不断,基本上每天都要接到不少投诉,让他们穷于应付,希望具体的配套法规早日出台。 社会救助款在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据专业人士透露,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由各家保险公司按市场的占有额来分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另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将来自一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笔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但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的工作人员说,这一基金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牵头筹备还未明确。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到现在还没有成立,这使得许多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 三大疑问考验执法能力 自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媒体评价,这是中国第一次有一部法律引起这么多争议。出现在媒体上的评论大多称赞这部新法是以人为本、体现了人性关怀,但是,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许多车辆拥有者却对该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了质疑。 一问:如何证明行人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我们开车的时候,是不是要一面紧握方向盘,一面东张西望搜集证据、警惕所有经过汽车旁边的行人?”一位车主大发牢骚,“找证据就好比大海捞针,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一行人想要自杀,在兜里放了张遗书,被车撞死了遗书就是证据,司机就可以免责,如果不是这样,司机拿不出证据,就要负责。” 二问:减轻责任到底减多少?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提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模糊说法,很多司机也大为不满。 据悉,目前海口市交警事故处理部门的做法是,如能证明行人违法,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全责”减轻为“主要”,也就是要赔一半以上,多数司机认为这样“不公平”。 而就在前不久,四川等地相继出台了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行人违法机动车可减责任的百分比,一般在30%左右。据悉,我省目前还没有类似法规出台。 三问:行人故意违法如何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故意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行人翻越护栏进入机动车道很明显就是故意的!”海南方圆律师事物所的李君律师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在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情况下,行人违法交警是很容易判定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案例却无法准确定性,“在郊区或市区偏僻处等无任何交通指示的地方,行人也有可能确实不知已经违法。如果司机无法正常避让又无法提供确凿证据,那么他只能依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海口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张科长介绍说,这样的交通事故现在不在少数。 警惕矫枉过正 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科长王家学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强调,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初,有关人士曾经解释说,“76条”的立法根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本意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应该说,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定一度流行的“撞了白撞”的观念,的确是社会向着人性化进步的表现,但是问题真的这样简单吗? 据了解,“无过错责任”是由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提出的概念。西方国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是,这里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道理很简单,既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只在保险业足够发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能将责任分散为“微粒”,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们承担。 王家学分析说,中国的汽车时代落后国外六七十年,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和意识还较为淡薄,违反交通法规、乱穿马路的现象层出不穷。在现在交通发达的情况下,甚至有的行人会走上高速道路和封闭式道路,这种种的违规行为,都给机动车驾驶员带来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以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都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全部事故后果由交通事故方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而是完全分开,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实际后果却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引发的后果。 但在中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迟迟未现身,这一险种的缺席使得机动车驾驶员们时时处于危险的境地之中。因为,根据新交法规定,仅以海口为例,如果以前驾车造成第三方死亡,只需赔偿五六万元,但现在则要赔付20万元左右,这对于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它背离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之基石,也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教育和惩戒功能,最终也起不到保护行人的作用。 海南大华园事务所的曾梅涛律师认为,已实施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立足在“以人为本”的精神上,试图以此来关怀弱者、保障弱者的权益。但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特定的范围,两者可以转换。行人的违章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这样的悲剧也不在少数。从“撞了白撞”到让司机承担责任,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司机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弱势人群和强势人群都应该得到保护,而不应该是单方面地保护其中一方。 各地先后出台修正案 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已经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立法列入立法计划,其中,6个省已经进入政府审议阶段,4个省已经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北京市和江苏省已经由人大审议表决通过,3个省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前日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抓紧拟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司法解释正在抓紧制定中,力争尽快出台。 10月19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这部条例与北京市即将通过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一样,是全国率先制定的地方交通安全法规。 草案中关于机动车撞行人如何赔偿,进行了很明确的责任分担。草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对超过责任险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完)(文刚)(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