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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绑匪属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对台商不予批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0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钟起龙 通讯员/马骥 陈凌)东莞一台商被人绑架,为了逃脱,他把一名绑匪刺成轻伤,并将追捕自己的另一名绑匪刺死。近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台商刺死绑匪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据悉,台湾省人杨某志是东莞某公司的总经理。今年9月11日,他在虎门镇遭到“黑仔”(绰号)等4名男子绑架,被禁锢在虎门镇一出租屋里。绑匪向杨的家人索取120万元新台币。杨某志在被禁锢期间,遭到绑匪捆绑、殴打以及被迫吃下安眠药。9月14日凌晨4时许,杨某志趁绑匪熟睡之机,将捆绑手脚的绳索割断,但被绑匪“高个子”发现,搏斗过程中杨将绑匪郑某双刺成轻伤,并将紧追其后的绑匪“黑仔”刺死。

  东莞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杨某志在被绑架期间一直受到不法侵害,其为了维护自身人身安全而将绑匪刺伤、刺死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志作出不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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