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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实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4: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单位内部的安全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起实施。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单位不配保安可罚十万

  《条例》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必须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处置。如有违反《条例》规定或存在治安隐患而又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保安搜身可要求单位赔偿

  《条例》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保安如果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赔礼道歉,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因公牺牲可报“烈士”

  《条例》颁布后,公安机关内保工作管理范围不只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将延伸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的人身安全也有了保障。《条例》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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