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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城市居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4:48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1月25日电按规定,城市居民不能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居民已购买了村民住宅,或者买地盖起了住宅。对此,武汉市日前出台了《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阐述。

  按这一规定,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拆迁时应给予一定补偿:中环线以内的、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且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超出部分的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其房屋占用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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