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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放跑小偷乘客索赔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04 南方日报

  乘客发现钱包被窃反遭围殴,公交车上无人施援

  司机放跑小偷乘客索赔

  以案说法

  本报讯(记者/贺信)在公交车上制止小偷行窃的林先生遭到偷盗团伙的围殴。公交车司机不仅没有出面制止并及时报警,反而在汽车到站后打开车门放跑了小偷。为此,林先生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发现钱包被偷反遭贼围殴

  今年5月18日下午2时左右,林先生在广州市国防大厦站上了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的245路公共汽车。上车后不久,昏昏欲睡的林先生突然觉得身后有人碰他。回头的一刹那,林先生看到后排座位的一名男子急忙把手从他的裤子口袋里掏出来,手里还攥着林先生的钱包。

  林先生一边大叫“有人偷钱包”,一边叫司机报警并将车开往派出所。可是,坐在驾驶室里的司机对林先生的要求无动于衷,继续按原线路开车。

  这时,小偷和他的同伙5人把林先生团团围住,对他拳打脚踢。林先生拼命护住脑袋,同时艰难地和5个小偷搏斗,当时车上有20余名乘客,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林先生被5个小偷打得鲜血直流,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伸出援手。

  到了员村车站后,司机靠边停车,5个小偷随即下车逃跑。林先生紧追下车,在车站附近保安的协助下抓住2人,其余同伙逃跑。

  控告公交公司违约并索赔

  林先生认为,乘客买票之后,公交公司就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245路当值司机不仅任由小偷为非作歹,还为小偷逃跑提供方便,公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林先生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他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共2024元。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对事件的经过提出另一种说法。该代理人称,当时司机在停车时已经暗示车站保安报警,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但其具体含义仅指公司保障车辆性能完好及司机安全驾驶——并不代表公交公司确保车上不发生犯罪行为。因此,既然本案是刑事犯罪,是公交公司无法预见的,那么公交公司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两个月的审理,11月18日下午,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据林先生的实际损失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33元。

  法律链接

  承运人必须确保乘客安全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林先生乘坐公交车,和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其承运人义务,即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林先生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救治的救助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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