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无错遭拒赔 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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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0:1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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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1月19日)上午,朝阳法院对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无过错赔偿遭保险公司拒赔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四万元。 今年8月,周某驾驶一辆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死。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交通队无法查清事故的成因,因此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新交法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交通队调解下,车主周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此后,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4万元,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交通支队出具了没有事故责任划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致使公司的理赔工作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对于仍在施行的保险法规与新交法76条的冲突,法院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终依据新交法76条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要上诉。 (颜斐)(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