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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老板从工资中扣“违约金” 律师指做法违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4:0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7日电据金陵晚报报道,为了防止员工不按照双方口头协议干满半年就离开,南京一家发廊竟然扣取了员工部分工资。发廊老板宣称,扣取的工资是“违约金”。

  今年6月5日,钟梅到中山路81号名都发廊做足疗小姐。发廊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她的月薪为500元底薪加提成。几个月来她基本上每月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劳动报酬。发廊在发放她前两个月薪水的时候,竟然从中分别扣取了200元共400元的工资。老板对她说,这扣下来的工资将在她离开时返还。

  10月7日,她向老板邱波口头提出辞职。由于来发廊之前邱波跟她说过,辞职需要提前半个月提出,所以她准备干满半个月以后再走。11月8日,她正式离开发廊,退还了工作服。可是邱波却称,要走可以,但所扣工资不退。

  邱波解释道,从钟梅工资里扣取的400元中有100元是服装押金,另300元实际上是违约金。钟梅来发廊上班前,发廊想跟她约定,她必须干满一年才可以离开,可是在她的坚持下后来改成了半年。他感觉到钟梅肯定不会安心在发廊干,就提前从她工资中扣下300元,如果她违约了就把它当作违约金。如果她干满半年后,100元服装押金将可以退还50元,另外50元是服装折旧费。

  律师认为,名都发廊从钟梅工资中扣取部分工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她不干满半年就离开,性质相当于“押金”、“保证金”。而《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取员工任何形式的押金。员工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时间穿工作服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收取员工所谓的服装押金;由于名都发廊未跟钟梅签订劳动合同,她随时可以向发廊提出解除双方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徐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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