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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热议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0:27 东方网-劳动报

  专题一:受案范围应依三点而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劳动者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主体,都有合法主体和不合法主体。不合法主体也能在法律规制范围内,比如反不正当法中的经营者,如果是无证经营从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难道法律就不管吗?公司法当中不符合企业主体资格,不也在管吗?劳动法不能只对部分主体规制,那么这样问题就出来了。部分劳动者,比如童工,在不合法主体单位发生工伤是纳入劳动争议范围的,但如果该单位拖欠童工工资,劳动法就不管了,这就有问题。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它是不符合法定模式的,但劳动法也管。不合法用工主体和劳动者的争议,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第四条规定,合伙人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按雇佣关系处理,是不是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其实大多数国家不大用劳动关系。都用劳资关系,用劳动关系的不多。这个概念在我们国家变得比较混乱。好像从最高院的意见,是要把所有的都变成雇佣关系,当中有一块是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没有调整的,就民法来调整,但是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也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再说,经济层面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含义是不一样的。我们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和经济学上的是指劳动关系,这是没有争议的。早期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后来雇佣关系从劳动关系中分离出来,但是有些国家仍然把雇佣关系列入其中,比如意大利。它与其他特别法,比如基准法,集体合同争议法结合起来共同调整。现在的问题是,有的雇佣关系从劳动关系中分离出来,有的没有分离出来,仍然保存在民法中,比如家庭保姆等等。说清楚了是可以的,但不能一味的套用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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