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语言文字使用 拼音外文不能满天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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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8:00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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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一些语言文字使用混乱问题,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3日审议通过《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草案)》,采取地方立法方式加以规范。据悉,今后,天津市企业名称牌匾、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公共场所有关设施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拼写应当符合规范标准并置于汉字的下方。 今后,天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都应当使用普通话,汉语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包装等,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等。天津市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对拒绝、阻碍语言文字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记者黄助)(来源:今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