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伤 雇主说是自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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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2:27 东南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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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工人杨某在工作中负伤是工伤还是自残,认定经过一波三折。近日,厦门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用人单位认为工人系自残行为,但未能举证证明,厦门市集美区人事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集美区人劳局)认定杨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杨某原是集美鑫永达塑料制品厂的工人。去年12月10日5时左右,杨某在操作注塑机台时,右手手掌被机台压伤,同年12月26日集美区人劳局鉴定,杨某的伤情属工伤。鑫永达塑料制品厂今年2月25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维持工伤认定。该厂负责人杨某达不服,遂以“杨姓工人在操作时故意违规操作,其负伤系自残引起”为由,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集美区人劳局作出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确认书。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均无异议,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受伤是否属于自残行为。鉴定工伤确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杨姓工人具有严重违规操作机台的情形,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杨某受伤与自残之间存在必然的、唯一的因果关系。遂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集美区人劳局作出的杨某负伤属工伤性质的认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厦门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