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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故跳楼摔伤 学校管理不善也要赔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6:30 新华网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31日电因违反学校纪律,17岁的刘明(未成年人,化名)被勒令在宿舍等候处理。后刘明在跳楼逃走时被摔伤。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河南机电学校疏于管理,致使刘明被摔伤,故承担部分责任,应依法赔偿刘明医疗费、营养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838.19元。

  今年17岁的刘明系河南机电学校学生,2003年9月16日下午,刘明因偷拿宿舍同学的钱被同学发现,刘明予以承认,并说是因为学校丢钱丢物现象严重,而且自己在学校也曾丢过钱,所以便以恶制恶,偷拿了同学的钱。当天晚上,该校老师安排刘明到公寓内其他宿舍住宿(一楼)。第二天,学校老师让刘明的父母到学校解决问题,让刘明在宿舍内等候处理。刘明得知道父母要来学校,异常恐惧,见一、二楼装有防盗网,一楼大门又紧挨老师办公室,便想法到公寓三楼跳窗顺晾衣绳向下滑,不料绳子突然发生断裂被摔伤。学校发现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刘明为左股骨中段骨折、下颌骨外伤、口唇外伤。在刘明住院期间,学校垫付了住院及医疗费1277元,并先后借给刘父现金3000元。

  刘明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达20小时之久,自己被迫无奈才跳楼逃走的,因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校支付医院费、护理费等共计16027.30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教育管理关系,机电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刘明偷取他人钱币,在事情尚未妥善解决之前,应加强对刘明的教育和管理。由于学校疏于管理,看管不善,因此,对刘明损伤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明作为一名中专生,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民事能力阶段,其应能预见到从三楼顺绳子下滑的危险性,顺绳子下滑是致其损伤的直接原因,对其损伤刘明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完)(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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