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出台四大措施全方位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1:39 乌鲁木齐晚报 |
|
针对近两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以及为尽快使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10月28日,自治区召开了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工作座谈会。 会议讨论四个促进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办法: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 会上,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王金祥说,今后两到三年内,我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今冬明春要对进城务工农民实行“市民待遇”,把他们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到9月,全区实现就业再就业32万人,提前3个月超额完成全年31万人的预期目标。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2万人,完成全年预期目标的92.3%。 大中专毕业生 最高可获创业贷款50万 我区首个专门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试行办法即将出台。自谋职业、创业和扩大经营规模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办理两万元到50万元的贷款。 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疆内各地州市可指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城(乡)市信用合作社作为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 据了解,自谋职业是指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自由个人出资、个人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是指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并吸纳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小型经济组织。 贷款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提供再担保,可采取经济组织担保、财产抵押、合伙联保、存款单及国债质押等担保形式。 创业贷款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谋职业者创业贷款金额限定在两万元以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同时,按照规定,创业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灵活就业者 有望获补贴 可累计享受36个月 “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平均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享受“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范围主要指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及其他社区服务项目。 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的原则,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补贴期限可累计享受36个月。 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已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没有灵活就业证明的;养老保险补贴期满的;已经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接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不服从街道、社区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劳动的“4050”人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再就业机构 有望获补贴 最高达到每人1000元 从2005年1月1日起,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免费培训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并实现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单位及部分大龄下岗职工将获得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及金额将在每人200元至1000元范围内。 其中,职业培训机构对免费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使其取得再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可按每人4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200元(“4050”人员按25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期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凡对富余职工进行内部转岗培训、妥善安置、不推向社会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400元。 在自治区未完成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前,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国企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并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给予社会保险援助补贴。 国企下岗工 享失业保险 不再进再就业中心 从2006年起,国企裁减富余人员可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进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2005年起,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然撤销。 自治区将用3年时间,即在2007年底前完成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此次并轨的对象为国企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含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并轨人员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和“4050”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并轨期间可分别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并轨期间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仍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 对困难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4555”大龄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采取社会保险援助政策。即可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关系,由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贺红艳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