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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处分没有学位证 集大毕业生状告母校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6:09 东南早报

  本案为厦门首起拒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法院认为拒颁学位决定程序合法是否合理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孙晓岚)大学期间受了处分,毕业时能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昨日,厦门市首起高等院校拒颁学士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有了一审结果:集美区法院驳回受处分学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学校作出拒颁学位决定程序合法,但是否合理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在校曾受处分一年后处分解除

  廖某于1999年9月被集美大学录取到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系学习。2001年6月25日,廖某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集美大学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校纪处分,处分期间廖某能遵守校规,集美大学因此在处分期限届满后解除对廖某的留校察看处分。

  去年6月20日,集美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向集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评审表,并于同年6月22日经集美大学教务处审核同意。同年6月24日,集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定2003年学士学位授予情况,通过了不授予包括廖某等84名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集美大学在廖某毕业时仅颁发给其毕业证书,而没颁发学士学位。

  受处分没学位属于合理性问题

  廖某将母校集美大学告上法院,可是,集美大学却认为,应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而不是由集美大学作为本案被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仅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内设机构,而学位授予单位即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集美大学属于适格被告。

  法院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故而集美大学制定的《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具有法律依据。集美大学以廖某受过留校察看以上行政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属于合理性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法院不作审查。于是,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宽泛

  不同法官可能作出不同判决

  集美区法院孙法官说,近年来,关于高等院校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讼争越来越频繁,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法治水平的改善,另一方面也突出反映了规范该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问题,应当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国有关学士学位管理的法律法规过于宽泛,可能造成法律执行的不统一。”孙法官说,目前我国学位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仅对授予学位的标准、机构、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作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其本身在实体处理和程序性管理上即存在严重缺陷,既为法院自由裁量留下太大空间,也可能使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造成断案结果的不统一。”

  孙法官还指出,学位授予标准过于笼统导致高校越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现象较为突出。(卢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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