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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物中毒 可开除校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4: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据福州晚报21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开除相关责任人的公职。

  据了解,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有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其中,不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法定职责,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渎职行为;未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主管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培训考核上岗的等9种情况,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针对一些地下窝点的产品流入学校的情况,办法规定:未对督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传染病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未对整改意见进行督察落实的;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等7种情形,要按照国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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