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修改通过一系列《条例》、《规定》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8:3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今日首页记者 黄勇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施行后刚几个月,江苏省根据上位法授权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全国首部地方交通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这一备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经过二次审议后顺利获得通过。会后,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江苏省人大法制(工)委办公室汪主任对刚刚通过的《条例》的亮点进行了一番解读。该条例充分体现了一定的江苏特色,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同时,汪主任还向记者介绍了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其它一些《规定》的修改情况。 烟花爆竹有限开禁 修订后的《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2日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将允许市民在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但在城区范围内仍然以禁放为主。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减轻大气和噪声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起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尊重传统民间习俗的呼声越来越高,市民希望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适当开禁,以增加节日期间喜庆欢乐的气氛。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提升,也为有限开禁提供了外部条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规定》允许市民在重大庆典和节日,在政府划定的地区,按照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希望形成有疏有禁的格局。同时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禁放区内选好规模适当、安全可靠的燃放点,要求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调整烟花爆竹的生产、贮存、采购、运输、销售和燃放等各环节的行为规范。 酒后驾驶罚款两千 亮点一: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解读:根据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带有公益性质,其保额是多少、赔偿多少都是由国家来制定的,国务院即将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而我国过去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一直是是商业保险,目前在对交通事故的理赔中与大法存在着冲突。为了防止以后可能会出现的因机动车方逃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造成赔付问题,我省的《条例》增加规定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内容。该内容在全国填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空白,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方。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与一审草案修改稿中“非机动车、与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40%至50%责任”不同的是,表决通过的《条例》改为“非机动车、与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30%至40%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对“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保护。 亮点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的事故。” 解读:根据有的地方和公民的建议,《条例》对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理赔的情形作了规定。这项条款改变了以往“需要交警出证明,当事人才能向保险公司报告,以获得依法赔偿”的方式,大大方便了当事人。 亮点三:对专门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校车驾驶人作了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校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对校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的通行便利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解读:这大大方便了校车的行驶,并极大程度地保障了中小学生的安全。 亮点四:根据公民建议,江苏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市的做法,《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解读:实行交通安全信息卡有两个好处,一是驾驶人可及时了解本人违章、扣分情况,二是真实反映驾驶人交通违章、违法、肇事档案记录,便于执法交警掌握每一位驾驶人情况。 亮点五:据江苏省公安厅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江苏省机动车保有辆已超过800万辆。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相关城市政府、交管部门、规划部门要有超前意识,大力发展停车场建设,及时调整停车场库的建设、使用和配建标准。还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的职能扩大为: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解读: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省份之一的江苏,今后机动车必将继续飞速增长。这一条款将大大解决日趋突出的停车难问题,缓解车与道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大大方便了外来办事的私家车。 亮点六: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解读:江苏在全国率先用立法的形式,突出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将大大解决城市在发展中遭遇的交通瓶颈问题。 亮点七:以往经常有一些小的交通事故,由于双方“扯皮”导致交通“大堵”的事件。《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等。 解读:这种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原是公安部规章中的内容,现在江苏将它上升为法规,将大大避免小事故严重影响道路畅通的情况出现。 亮点八:根据公民建议,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避酒精等检测的,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还规定,“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2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500元罚款”,其中“醉酒”、“饮酒”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 解读:这有利于警示驾驶员们安全驾驶,喝酒就不要开车,开车就不要喝酒。 亮点九:第七章“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区分了不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在上位法规定和授权的处罚幅度内,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如《条例》一审草案修改稿的第六十八条对一系列违法行为规定均处以2000元的罚款,通过的《条例》改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法规中没有具体列举或者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的都是上位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的下限。 解读:这防止了交警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又充分体现了不同违法行为、不同的危害情节应与罚款相当的原则。 拖欠工资赔偿5倍 建立欠薪预警制度 昨日通过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同时还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财政支出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服务项目等,不得交付给已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承担”。 这从源头上解决用人单位欠薪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建立起欠薪保障制度,对欠薪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实行重点监察,规定其要提交保障工资支付的保函或者缴纳保证金。 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江苏省是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劳动者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完全相适应,很多劳动者工资水平较低,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明明效益很好,却任意压低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此,《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特别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设方欠总承包人钱,总承包人就故意拖欠民工工资。为了解决该问题,《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创立用人单位诚信制度 《工资支付条例》增加了不少的新内容来防止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能够得到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不合理确定、随意调整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现象比较突出,针对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拖欠工资最高赔偿5倍 《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为了打击拖欠工资的现象,《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和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查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3日 第二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