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辱骂做出极端举动 六旬老妇深夜挥斧杀夫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0:46 新华网 |
|
婚后与丈夫长期不睦的65岁妇女李某,在一次遭丈夫辱骂后,趁丈夫熟睡之机持斧将其砸死。作案后,李某曾服用大量药物并投河自杀未遂。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李某委托其子投案的具体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与丈夫结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 2004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因购买洁洁灵一事遭其夫方某辱骂,遂心生怨恨。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产生杀死方某之后再行自杀之念。之后,李某吞服了大量二甲双胍药片,并趁方某熟睡之机,持斧猛砸方某头部数下,致方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行凶后,被告人李某药性发作,呕吐不止。后又投河自杀未遂,被亲属送往医院抢救。其间,被告人李某委托其子投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将李某抓获归案。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客观性,且形成证据体系,故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仅因细故竟持械行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杀未遂,被他人救起后委托亲属代为投案的行为”属实,应认定为自首。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李某在犯罪后委托其子报案,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完)(记者张然)(来源:每日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