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危险性机构的存在应有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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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7:08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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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10月16日报道,日前,北京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布了对造成今年4月北京、安徽两地SARS传播的中国疾控中心(CDC)病毒病预防控制所的处理结果。该所因安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了数人感染、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依法行政处罚两万元。 今年春天的SRAS事件发生之后,先有CDC主要官员引咎辞职,接着又有全国疾控单位的自查自纠,现在又依据相关法规对CDC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课以两万元罚款,应该说,处理结果相当完满。 然而,此次事件中存在的另一方面的公共安全问题,却被有关方面所忽视,那就是公众应该对危险性机构的存在具有知情权。 CDC的病毒所就在北京市宣武区迎新街100号一座平淡无奇的五层楼里,门前没有任何识别标志——把一个高危的国家级病毒实验基地放在居民区,又不加任何警示标志,有如埋下一颗生物炸弹。一旦爆炸,对毫不知情的周围民众来说,将是一种致命的威胁! 而类似CDC病毒所这样对大众屏蔽危险性信息的现象并非个别。比如,从油井里喷出来的气体能给人带来灭顶之灾,石油系统的人对此应该相当清楚,但他们在重庆市开县架起井架向下钻探时,却没有将有关信息告知乡亲们。 一些危险性机构,实际已经对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民众有权知道其危险性。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民众,让民众心中有数,一旦出现险情,就能紧急应对,努力自救或更好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施救,将危害减少到最低。告知公众危险所在,不但是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是对民众知情权的尊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