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争厕所发生争执 挥刀砍人酿成1死2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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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7:27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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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在列车上争用厕所发生争执,一名男青年竟挥刀砍人,酿成1死2伤的“10·16”列车血案,被告人王刚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刚不服,提出申诉,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被告人王刚的申诉,维持了再审裁定。 年仅22岁的王刚原是新疆石河子市人。1995年10月16日18时许,在郑州开往广州的243次旅客列车9号车厢,王刚与郑州铁路机械学校学生朱某因在列车上使用厕所而发生争吵和厮打,朱某被打后,朱某及同学杜某、郭某等人与王刚互殴,王刚手持单刃匕首挥舞乱刺,以致朱某、杜某身上多处被刺伤,郭某左大腿根部被刺伤,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随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下达后,王刚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再审,依法裁定维持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诉人王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审判决。此判决生效后,王刚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在旅客列车上殴斗且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持再审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