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为民工办保险 退休也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7: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10月15日电(夏远航)合肥市有近60万外来民工在干着城市里最脏、最累的活,但是由于户口等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被挡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近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出台《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确保外来打工者和本市户口的企业劳动者享有一样的合法权利和劳动待遇,享受相同的社保待遇,民工退休后也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负责人陈勇介绍,文件中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就业但不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即在本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区以外的城镇劳动者。 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外来务工者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按照这个新规定,合肥市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外来务工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外来民工将与合肥市的企业职工享受大致相同的社保待遇。打工者“跳槽”后,市社保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等找到新单位以后,由新单位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外来打工者可以和本市户口的企业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办理失业保险之后,失去工作的民工也可以在合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段时间的生活补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