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1:0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今天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