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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制定意见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审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2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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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10月12日消息: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正式施行。

  《意见》规定,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范围有: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造成损失的;刑讯逼供或者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的。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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