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由谁来负责 省人大将举行立法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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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02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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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沙晚报》10月10日报道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到底由谁来负责?在前不久结束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首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草案提出了不少审议意见。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发布公告,11月4日,将就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 据悉,这是省人大第二次举行地方立法听证会。2003年10月,我省首次就《湖南省禁毒条例(草案)》开门立法,面向公众立法听证,不少意见被最终吸纳。此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将就以下5个方面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一)条例草案关于学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职责规定是否全面、妥当;(二)条例草案关于事故责任的规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条例草案关于对学校周围有关活动进行控制的规定是否必要、是否妥当;(四)政府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五)赔偿范围。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10月20日之前报名参加听证会。听证地点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一楼会议室,报名地点为长沙市韶山中路146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楼1011、1012室;报名电话:0731-5509329,0731-5509330。条例草案全文登载网址:www.hnrd.gov.cn(湖南省人大信息网)。(编辑赵宇)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摘要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设施内,未履行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相应职责的;(二)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错的;(三)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经履行了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二)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五)学生自伤自杀的;(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三)教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第二十四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因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的教职工追偿。(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