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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实行个案监督的法理依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6:47 人民网

  隽 明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的个案监督,是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监督的新举措。然而,对人大个案监督,社会上是褒贬不一。但是,从实践来看,人民群众欢迎,老百姓拥护。笔者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只所以能够实行和发展,必然有其发展和存在的环境和条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法理依据。对此,应充分认识人大个案监督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促进人大个案监督的健康发展。

  其一,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是宪法规范的国家机构方式确定的。宪法和法律确定了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的国家政权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一是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这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明确规定了这些国家机关产生的方式和相互关系。这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这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在这个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中心、主导、支配的地位。由此来看,宪法和法律所规范的国家机构方式是人大实行个案监督的法律基础,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个案监督,是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和制衡原理的要求,是权力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其二,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监督权是人大的四项职权之一,人大实行个案监督不过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其本身就属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范畴。宪法规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需要。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主要是实施宏观监督,但是,并不是说不关注微观。在宏观监督工作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或案件。人大如果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不实行监督,就不能有效地纠正错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其用意就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特殊个案,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当然,人们不可以随意挑战司法权,但是,对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权力机关有责任进行监督。如果人大不实行个案监督,就无法对受理的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检举案件实施有效监督;就很难掌握公安、司法机关整个工作情况,也根本谈不上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监督。所以,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是更好地履行人大的职权。

  其三、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公检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司法权是公民维护权益的最后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执法和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人大实行个案监督就是为了促进公检法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办案,决定着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毋容讳言,由于干警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近年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司法腐败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一位法学家说过:“一例足可以败法”。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办案及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人大作为权力和监督机关,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对保证执法和司法的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来看,大众对个案处理的关注,甚至大于对制度的建设,人们正是从对每个个案问责中看到正义的力量,看到法制的威严。人大实行个案监督就是基于这种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而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这种监督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对一些违法案件的纠正,或者加快案件的审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机制的改善,提高司法效率,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

  总之,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既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又具有充分的社会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同年大会上讲话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认真学习总书记的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不断深化人大个案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切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办公室2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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