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元夜宵钱引发命案 曲靖"6-5"血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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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21:21 四川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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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网消息 昨日下午3时,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震惊曲靖、造成恶劣影响的南城门“6·5”血案进行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曲靖中院一审判决,即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黎贵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陆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某、胥某(作案时均未满18岁)有期徒刑各15年;判处被告人梅祥有期徒刑8年;判处被告人杨宝杰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柏某(作案时未满18岁)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麒麟区看守所,曲靖中院法官宣读了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当法官问其有无意见时,几名被告人回答说“没有”。手捏着终审裁定书,几个年轻人翻看了一下,很快按上手印。他们的目光始终未能向前正视笔者,正视法官,而是不断在地面和身边游移着,年轻的脸庞上写满了一种绝望、无奈和悔恨的情绪。 去年6月的一天傍晚,家住曲靖市麒麟区年仅17岁的胥某邀约数人聚集于曲靖市麒麟城内某酒店茶室处,助其母讨债,后被110巡警强行驱散。前来帮助胥某的周某、钟某、孙某、陈某、戴某要求胥某支付150元夜宵费,为此,被告人胥某、王某、张陆群、黎贵春、柏某、梅祥等人商议,待周某等人来拿钱时进行砍杀,并准备了数把刀具,埋伏在南城门广场一个网吧附近。6月5日凌晨2时许,周某、钟某、孙某、陈某、戴某等人乘出租车至网吧前公路时,被告人胥某把钱交给周某后随即呼喊一声,被告人王某、张陆群、黎贵春、柏某、梅祥、杨宝杰等10余人冲出将出租车围住,持刀、石块等物砸烂车窗玻璃,并持刀向出租车内砍杀,将周某、陈某砍至轻微伤;被告人杨宝杰、柏某等人追上已下车的孙某,打杀致轻微伤;被告人胥某、王某、张陆群、黎贵春、梅祥等人追上已下车的钟某、戴某,将两人当场砍杀致死。 此案诉至曲靖中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至3年、缓期5年执行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胥某等被告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胥某、王某、黎贵春、梅祥、杨宝杰和原审被告人张陆群、柏某无视国家法律,经共同预谋并进行作案准备,合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死亡,3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省高院认为曲靖中院原判定罪准确,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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