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贪多少判死刑”要统一量刑标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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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7:40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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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点击:新民周刊: 贪污多少钱才会人头落地?(作者:肖华东) 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该《规则》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量刑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要素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和量刑平衡机制。 《规则》提出了以法定刑中线作为量刑基准的方法,使审判人员的量刑活动有了具体而又明确的参照物,以此构建量刑的司法标准体系,防止量刑的失衡和失控。《规则》还重点明确了审判人员具体的“量刑五步骤”,包括根据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该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基准,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定量分析每一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综合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基准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刑罚。评说链接:正方:(作者:吴应海) 那么,量刑到底要不要相对统一呢?对惩治其它犯罪我不敢表态,但我觉得,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时肯定要,特别是“贪多少判死刑”必须要有一个统一标准。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出台一个“贪多少就判死刑”的标准,能最大限度的铲除掉司法腐败。其次,明确规定“贪多少必判死刑”,能确保司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均衡,给犯罪分子一个相对的公平。最后,给“贪多少必判死刑”一个标准,也是严打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 当然,给“贪多少判死刑”定标准,并不意味着要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不过是把这种自由权压缩到了一个更合理的空间内而已。 (作者:丁婷) 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腐败案。比如,贪污受贿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应该判20年的,却就低不就高,就松不就严,判了15年乃至10年。一些犯罪,应该判实刑,却判了缓刑等。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反方:(作者:丁婷) 但有关法律人士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则,并未涉及到具体的罪种,可能立法精神确实想破解类似“贪污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但从其内容看,毫不涉及这样的问题。事实上,《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 不少法律工作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肯定。他们说,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各国法律都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了充分的规定,即源于同一道理。如果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编者感言: 反腐败工作是现阶段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贪污腐败分子的惩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然而在现实中,具体贪污腐败分子的量刑结果上有时存在着很大差距,贪得多的反而比贪得少的获罪轻。那么到底贪污多少就要被判死刑?需要这样一条“硬杠杠”规定吗?欢迎各位网友发表自己的看法,把你的观点写入留言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