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尔摩斯”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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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57 春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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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本周,关于昆明私家侦探的报道以整版连载形式见诸报端。报道披露私家侦探存在并开展侦查活动的无可争辩事实,同时披露中国私人侦探的尴尬处境——他们的经营是否合法?一方面,某部禁令并未解除;一方面,有关执法部门对私家侦探的存在持沉默态度。某报则将私人侦探列入“盗”的行列。该报9月14日A21版的编者按说:“但任何行业都要建立自己的职业伦理规则,私家侦探行业同样也需要‘盗亦有道’。” 很多人都读过柯南道尔的名著《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大名鼎鼎的福尔摩斯是一个私人侦探。他从未为自己的职业感到尴尬,恰恰相反,他堂堂正正地行使宪法赋予的侦查权,侦破了许多扑朔迷离的案件,以此成为名垂青史的英雄。 福尔摩斯是一个虚构的文学形象,可是,他是以真实的私人侦探为原型而塑造的。全世界有大量的私人侦探,他们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为公民排忧解难,当然,也依法收取相应费用,作为本行业的经济来源。 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度,这一切合理合法。像福尔摩斯这样的私人侦探,不仅是世人心目中的英雄,也是侦探行业的精英和巨擘,警方和司法当局常常向他们请教破案方略。大学讲坛也请他们教授侦查学的理论和业务。国际私人侦探公司年会经常在世界各地举行。很难想象,这样一个合理合法的行业,竟会成为一个偷偷摸摸的行当、处于不尴不尬的境地,而且,被某些文人列入“盗”的行列。 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新月说:“调查权应该是人人都有的一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但公民行使调查权时,有调查范围的限制,要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私家侦探虽然涉及到案件调查,但如果他们在调查中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其行为就不应该受到指责。” 眼下,不是说“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吗?怎样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仅靠某些官方机构行吗?现在,深圳等发达地区提出,要保证公民的“完全知情权”和“完整被告知权”,从大众传媒到官方,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在重庆,一家私人侦探社已于8月29日获得由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和标徽注册证。 至于某部于1993年9月7日发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在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类似《通知》是否合法?大可质疑。在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只有全国人大的立法才是正式而合法的,某部有权以一纸《通知》决定如此重大的问题吗? 再说了,改革开放以来,往大里说,“包产到户”、“市场经济”、“股票股市”,当年哪一样不是颇受争议呢?往小里说,中间商(掮客)、典当、拍卖等,当年哪一样是“合法”的?可是,上述事项的现实境况怎样?不都合理合法且大行其道了吗?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这就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如是,敝国的私人侦探是否会沿掮客、典当、拍卖等行业的路径走向合法?国人能否在不远的将来一睹中国福尔摩斯的风采,让我们拭目以待。 (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