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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保姆入新家遭拒东家起诉被法院支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2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通讯员顾建国记者郭颖)雇主为老保姆安排了新的住所,保姆拒绝迁入,雇主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姆搬离原来的住所。黄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该雇主的诉请。

  现年74岁的程某是梁先生的父母在20多年前请来的保姆。因程勤快能干,赢得梁家的赞许。1983年,程的户口从乡下迁入本市复兴中路梁家并与梁家共同生活。1990年,梁的父亲在重庆中路上由单位分配了一套住房,程随主人全家搬到了该住处居住。

  几年后,梁出钱买断了该房,成了该房的产权人。1999年,梁与母亲迁居他处生活,该房屋仅留程一人居住。当时,梁的母亲让儿子作出承诺,负担程的日常生活开支并让程住该处至去世,梁答应了母亲的要求。

  最近两年,梁因急用重庆中路上的房子,便在莘庄为程找了一处住所。虽然该房子在郊区,但住所内煤卫等生活设施都俱全。可经过梁某多次请求,程就是不肯搬离重庆中路上的住所。万般无奈之下,梁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程搬到莘庄新居入住。

  法院开庭时,程辩称自己是重庆中路上梁家该房屋的共同拥有人,梁无权要求自己迁出该屋。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重庆中路上的该房屋是售后公房,梁作为产权人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时,必须保障同居人的合法居住权。程系梁家老保姆,与梁家共同生活数十年,其户口也随梁父母报入该房屋内,故程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现梁在处理该房屋时,已提供新房屋安置程,且新住房的居住条件并不低于原房屋。

  在此情况下,程拒绝迁居他处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判决程从重庆中路的住处迁入到莘庄新的住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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