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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计划生育押金是否合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1:39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读编连线本期主持人:任重

  《读编连线》编辑:

  我在登记结婚时镇里收了我们2000元计划生育押金,至今不予退还。请问他们收这笔钱合不合法?读者:董某董某同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符合该法关于结婚的自愿条件和年龄条件的规定,且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即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而不得收取任何押金。早在1980年,民政部就针对当时有些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索取计划生育押金,少则五六十元,多则一二百元”的现象,发出《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地“切实注意防止和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对于已收押金的,应及早将押金退还本人。”国家计委2001年也发出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取消强制收取的婚前教育费、婚姻保险、计划生育押金等各种非法收费。”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你镇向你们夫妇收取的计划生育押金显然是违法的,应予退还,你们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返还押金。本报法律顾问:李德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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