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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官司”为何判决结果迥异?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23: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同样的补偿官司,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这让南京瑞静斯烟草包装材料厂厂长王兵百思不得其解。昨天,王兵来到本报诉说了他内心的“困惑”。

  据王兵介绍,他于2002年3月租下了南京栖霞区西花村委会33间建于上世纪50年代的旧厂房,并投入资金对其进行修葺后,创办了南京瑞静斯烟草包装材料厂。2003年6月,西花村村委会在企业刚刚步入正轨运作之际,通知王在7月1日前必须将厂搬迁至他处,因为厂房所在地块另有他用。原本签到2005年3月的合同,突然就此停止,这让王有点意外。王与村里谈拆迁补偿数额时产生了分歧。据王兵说,村里为了拆除他租用的厂房,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手段,导致厂里无奈停产,6名职员中暑住院。面对村委会的粗暴行为,王兵一纸诉状将西花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西花村村委会赔偿南京瑞静斯烟草包装材料厂强拆财产损失费2万余元,但不支持王兵提出的停产停业补偿的请求。法院关于停业停产费不予补偿的裁定,其理由是瑞静斯烟草包装材料厂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事情看似告一段落,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兵得到了一份由栖霞区法院作出的对同区另一家企业拆迁补偿的判决书。王兵告诉记者,那家企业的厂房面积比他经营的厂小5倍,务工人员也少10倍,但在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况下,法院除判赔强拆财产损失费外,还判赔了那家厂5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费。从王兵提供的由栖霞区人民法院对另一家企业拆迁补偿案的判决书上看,该企业也同样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提到停产损失费的补偿时,判决书上称:作为一个企业确有受雇人员,企业搬迁时确有停产损失,可以酌情予以考虑。王兵纳闷的是,同一家法院,同样案由和诉请的官司,在“停产停业费”的判决上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差距。

  栖霞区法院办公室的薛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能对上述疑问做出解释,他表示此事已由上级单位负责调解。

  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叶立斌律师认为,瑞静斯烟草包装材料厂虽然没有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但用工事实是存在的,《劳动法》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的存在,所以在拆迁时理应得到停业补偿,叶律师表示,栖霞区人民法院在两起案件的审理中,面对同样的事实和案由,运用的法律标准和尺度却不一样,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不严谨之处。

  本报记者 应志刚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9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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