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逃跑被撞伤药费谁埋单(今日我独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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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2: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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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摩托车撞上公交车 8月9日中午12:50,戴学成驾驶着车牌为苏J02499的公交车,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杨树村驶往开发区解放广场。当他从城西大桥向南行驶到城西水厂岔路口左拐弯时,突然从十字路口东边蹿过来一辆摩托车。此时,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公交车速度不是很快,戴学成见此情景,立即刹车,对方却还是视而不见,一头撞在公交车车身左后侧,摩托车当场报废,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头部顿时鲜血直流。 事情发生后,戴学成立即与随后赶到的交巡五大队交警将伤者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拍片检查,伤者后脑颅骨及前额左眼眉骨均发生不同程度的骨折,颅内还有积气和出血,医院建议留院治疗。 调查:受伤男原来是小偷 为了寻找伤者家属,戴学成和处理事故的交警按车号寻找摩托车的主人。谁知上网一查,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盐城市车辆管理所信息反馈过来:此车被盗,车主已报警,请立即扣押驾车人。 驾车人当然是不用扣押了,因为他已经躺在盐城市一院急诊室的病床上接受治疗。公安人员为了弄清受伤者的身份,有关人员依法当众打开了他随身携带的皮包,按包内的通讯录和手机上调出来的号码,与他的“朋友”联系。谁知电话打过去,对方立即激动地嚷嚷起来:“我不是这个人的朋友,我的包昨天刚被盗!” 这下驾车人的身份不言而喻了!原来此人驾着被盗的摩托车,又带着被盗的包和手机,紧张之余一头撞上公交车。 盐城市公交总公司的领导得知事故发生之后,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立即派人携款到医院处理治疗事宜。由于颅内受伤,“无名氏”变得烦躁不安,戴学成等6名身强力壮的男子汉按住他的手,护士才将水给他挂上。几天以来,随着医护措施的到位,伤者病情逐渐好转,神志也已经清楚,但他却怎么也不肯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但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无名氏”常趁着护士不备,悄悄地想独自离去,都被戴学成等监护他的公交总公司员工及时制止。 疑惑:医疗费到底谁买单 盐城市亭湖区警方也曾到盐城市一院调查了解情况,但“无名氏”紧闭双眼,来了个千句不开口。 据了解,目前伤者住院仅三天的花费就已经高达6000余元,按照医院收费标准,待伤者伤势完全愈合,花费将达3万元;如果按交通事故处理,最后很有可能要花掉9万元之多。对此,盐城市公交总公司有关负责人一脸疑惑:花了这么多钱将由谁来埋单? 律师:小偷不应该负全责 盐城市瑞信律师事务所郭霞普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共有三层法律关系在里面。其一是小偷偷盗行为引起的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偷盗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二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小偷及公交车司机的责任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事实进行认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不能因为是小偷就承担全部责任。其三是因小偷送进医院治疗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谁承担支付医药费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先行垫付义务人一是保险公司,一是社会救助基金。 本报记者 李一超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5日 第三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