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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确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处理原则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李婧)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目前,市物价局已对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中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确定了六项处理原则,其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必须退还多收款,医院延迟降价的按超标准收费论处,不公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首先,属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一次性耗用品超差率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责令纠正和整改,退还多收违规金额,无法退还的,全额没收上缴财政;违规金额全部退还的,免于行政处罚。

  医院自立项目向病人收取陪护费的,按违法收费处理。医院延迟执行降价药品价格造成超标准收费的,执行时间以市物价局下发或转发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超出规定时间执行降价药品价格的,按超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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