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中生在家拖地触电亡电业局村委会双双成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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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12:11 东南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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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初二学生在家拖地板时触电身亡,其父母认为儿子死亡是电业局和村委会未能为原告家里安装漏电保护器所致,于是将村委会和厦门市电业局告上了法院。8月3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新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今年6月19日,厦门同安西柯镇洪塘头村一村民徐某的儿子在家拖地板时,为了清洗方便,欲摘下电风扇插头将其移开,不料触电,人跌倒在地,踢翻了放在一旁的水桶。桶里的水溢了出来,徐某的儿子不幸触电身亡。夫妻俩悲痛万分,于今年7月份将村委会和厦门电业局告上了厦门市同安区法院。 徐某夫妇称,根据厦门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厦门市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会议纪要》要求,电力部门和农村的村委会必须为各农户家庭安装漏电保护器,并要求于2003年8月完成该工作。徐某夫妇认为,正是由于二被告至今年6月仍未按照政府的要求为他们家安装漏电保护器,才使自己的儿子触电身亡。因此,夫妻俩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赔偿因其儿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1万多元。 厦门市电业局认为,《厦门市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措施,是政府相关部门针对近年来农村安全用电形势严峻,不断发生死亡事故而提出的,安装漏保并非法律规定,仅是用电方应遵循操作的技术规范,该规范或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实施安装的责任主体应是电力企业。 电业局还认为,该事故线路的设备产权应归原告。因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表后出线空气开关及以后的电器线路产权均属客户所有。而产权归谁,谁就应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况且原告的儿子将水桶踢翻水流到地板上是导致其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而且原告室内不符合低压用电的安全要求。 而村委会也认为,对于该事故自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电业局和村委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来源:陈艳 通讯员 金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