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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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0:44 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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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近日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新华网7月28日报道)。何勇的讲话阐述了政务公开的“底线”,表明政务公开即将步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快行道”。 所谓政务公开,其实就是政治民主和“阳光行政”。政务公开要求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都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行政务公开的意义还在于将一切丑陋和病态让人民公开评论,迫使政府官员对一切有问题的权力行为都作出充分的、负责任的说明和辩解,使得一切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行为暴露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和压力之下,并最终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可以说,没有政务公开,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政务公开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也是权力制约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如果人民群众不了解权力的运行情况,所谓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无从谈起。 令我们欣喜的是,政务活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阳光”照耀,政务信息从来没有现在这样“透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正在逐步得到落实和保障。正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北京的几位“的哥”才有可能“叫板”现行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审计信息的公开,使得公众和媒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知情的权利,违规部门正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之下。北京市人大的“开门立法”,使得普通的市民也有了走进“立法前沿”、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 何勇的此次讲话公开了政务公开的“底线”,无疑为“阳光行政”铺平了道路。此举表明,政务公开正在逐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遵循的一项重大原则。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人民的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行政务公开,尊重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政务活动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作者供职于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稿源:红网)(作者:孙建)(编辑:杨国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