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自行车上路被扣 车主状告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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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0: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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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珠海讯 (记者 黄文生)珠海斗门区一农民今年2月在斗门黄杨大道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时,被交警截停,交警开具了200元罚款、暂扣自行车的处罚单。该农民不服处罚将斗门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斗门交警大队返还其电动自行车。斗门区人民法院前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处罚 据原告诉称,今年2月28日,原告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黄杨大道行驶时,被斗门交警大队队员截停,要求检查电动自行车,交警认为他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未能提供证件,于是以无证驾驶未经交警部门批准的车辆上路为由,开具了《珠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罚通知书》,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及暂扣电动车的处罚。 今年3月,斗门交警大队对原告作出了“没收动力装置处罚决定”,将电动自行车没收。原告不服斗门交警的处罚决定,于是向珠海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及返还电动车。 5月11日,珠海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斗门交警大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但斗门交警大队至今未撤销处罚决定。前天,控辩双方就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合法性展开争论。 原告认为,电动自行车法律地位不能由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不能由交管部门一家说了算,而且交管部门压根儿就没有立法权,决定电动自行车能不能上街、是否给予电动自行车以上路权,应由地方人大说了算。目前珠海市未有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因此斗门交警参照普通机动车的处罚做法是不恰当的。 原告又称,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之后,曾经到交警部门上牌,但交警部门不给上,而派出所认为它不是自行车,也不给上牌。既然允许商场出售电动自行车,为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呢? 被告:原告无牌证驾驶属违规 斗门交警大队答辩称,经过调查,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牌证,而且原告在现场无法出示发票证明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来源,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斗门交警大队可以暂扣其电动自行车。 经过双方的辩驳,斗门区人民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来源:广州日报) |

















